行業類型安全質量檢測
報告周期6-7天
檢測范圍全國
鑒定范圍廠房、民房、古建筑、賓館
服務內容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
既有建筑現狀檢查與檢測給出了房屋建筑現狀檢查與檢測的范圍,即包括地基基礎、上部結構 (包括非結構構件)兩個部分,非結構構件在房屋建筑現狀檢查與檢測指的是建筑非結構構件,即建筑中除承重骨架體系以外的固定構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墻體,附著于樓面和屋面結構的構件、裝飾構件和部件、固定于樓面的大型儲物架等。
提出了地基基礎現狀調查、檢查與檢測的內容和項目,特別指出當地基或基礎資料不全或資料雖然基本齊全但有懷疑時應對上部結構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勻沉降的反應進行評估、補充近位勘察或沉降觀測以及對基礎進行開挖并檢測其種類、材料性能和變形與損傷等內容的必要性.
提出了上部結構現狀調查、檢查與檢測的內容和項目,主要包括結構體系及其整體性的宏觀控制方面、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構造方面、結構缺陷、損傷和腐蝕方面以及結構位移和變形方面.各種結構在這四個方面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應根據其結構類型、構件及材料性能的特點等具體情況分別進行重點檢查與檢測.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
1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2 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
3 擬進行結構改造影響結構安全性與抗震性能的,改變使用用途活荷載或抗震設防類別提高的,或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降低了房屋結構安全性與抗震性能的;
4 主體結構出現明顯受力裂縫或鋼筋、鋼材銹蝕及變形等損傷的;
5 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導致結構損傷、變形的;
6 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影響房屋建筑使用和結構安全性與抗震性能的;
7 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筑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8 因事故導致結構整體損傷或房屋建筑災害損傷修復、處理前的鑒定。

主體傾斜觀測點和測站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從建筑外部觀測時,測站點的點位應選在與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線上距照準目標1.5~2.0倍目標高度的固定位置。當利用建筑內部豎向通道觀測時,可將通道底部中心點作為測站點;
2. 對于整體傾斜,觀測點及底部固定點應沿著對應測站點的建筑主體豎直線,在頂部和底部上下對應布設;對于分層傾斜,應按分層部位上下對應布設;
3 .按前方交會法布設的測站點,基線端點的選設應顧及測距或長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線水平角法布設的測站點,應設置好定向點。

房屋安全檢查的必要性
1、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無論是否超過使用年限,都會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的暴露,外力對結構構件的影響,材料質量的退化,風、雨、雪、地震等自然災害侵襲,使房屋的整體或局部產生破壞。
因此,有計劃地對房屋進行年度或季節性的安全檢查,能及時發現房屋危險和房屋嚴重破損狀況。通過搶修、加固或維修排除險情,防止發生房屋倒塌及破壞事故,**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
2、通過對房屋的檢查,可掌握房屋的完損狀況,針對房屋破損情況制定措施,安排修繕,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延長房屋使用壽命。
3、通過對房屋有計劃有目的的檢查,為制定房屋的修繕計劃制定城市總體修建、改建規模,實現房產的科學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據。

房屋安全鑒定服務項目內容:
1、安全(可靠 )性檢測鑒定
⑴ 對房屋主體工程質量、結構安全性、構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質疑時的復核檢測鑒定;
a、結構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礎出現不均勻沉降、滑移、變形等;上部承重結構出現開裂、變形、破損、風化、碳化、腐蝕等;圍護系統有出現因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承重構件承載能力不足而引起的變形、開裂、破損等。
b、主體工程質量:包括混凝土結構以及磚混結構工程的混凝土強度、樓板厚度、鋼筋布置情況、截面尺寸、結構布置、鋼筋強度、混凝土構件內部缺陷、磚砌體強度、砌筑砂漿強度及施工工藝等;鋼結構工程的鋼材性能、施工工藝、截面尺寸、結構布置、螺栓節點強度、焊縫質量、涂層厚度等。
⑵ 對房屋改變使用用途、拆改結構布置、增加使用荷載、延長設計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層數、裝修前及安裝廣告屏幕等裝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檢測鑒定或裝修加固改造后的驗收檢測鑒定。
2、施工周邊房屋安全性檢測鑒定
包括對房產、土建、隧道、基坑、地鐵、橋梁、河涌及爆破平整等工程施工周邊的房屋檢測鑒定,施工前主要對(規范內)周邊房屋的現狀進行證據保全及安全性進行檢測評定,施工后對房屋的受損原因及受損程度進行檢測評定,并為出現的損壞提供合理的加固處理建議。
3、結構檢測鑒定
⑴ 構筑物(包括煙囪、水塔、冷卻塔、通廊等)檢測鑒定。
⑵ 橋梁、公路等檢測鑒定。
鑒定房屋都需要鑒定哪些類目?
1、施工周邊的房屋 ** 鑒定;
2、 房屋可靠性的鑒定;
3、 房屋完損的等級的評定;
4、 房屋裝修的質量的檢測和鑒定;
5、 自然災害損壞房屋的檢測鑒定;
6、 超過使用年限的房屋損壞鑒定;
7、 安裝廣告屏幕等裝修加固改造前的性能的鑒定;
8、 五無工程房屋的檢測鑒定五無工程房屋質量檢測鑒定;
9、 特種營業的房屋質量安全年審的鑒定;
10、公共場所及特種營業場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等安全鑒定;
11、因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承重構件承載能力不足而引起房屋可靠性鑒定;
12、建筑物的年限鑒定;
13、房屋主體工程質量、結構安全性、構件耐久性、使用性存在質疑時的復核鑒定;
14、改變使用用途、拆改結構布置、增加使用荷載、延長設計使用年限、增加使用層數可靠性鑒定;
15、司法仲裁委托鑒定;
16、房屋地基基礎下沉定期監測;
17、災后建筑物鑒定;
18、鋼結構工程等各種大型及結構形式房屋的可靠性鑒定;
19、校舍抗震鑒定;
20、圖紙復合、板樓承載能力驗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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